勞工臥軌與擋戰車,前者爭取的是他們本來有的薪水和退休金,後者是橫臥在中國天安門前馬路上、力求自由的心,不同的權 益爭取,相同的是他們用生命安全衝撞制度為大家打開血路,卻在今日得到相同噓聲,政府也傾盡國家之力、用力撻伐,打勞工朋友三個巴掌(如下),卻也讓鄉民跟教授們不得不憤而起身,給它們重重的回個正義之擊:
值得一看。
【與談者】
林明鏘教授 (台灣大學法律系)
林明昕副教授 (台灣大學法律系)
林佳和助理教授(政治大學法律系)
其他 參見
(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pngRFteoD4s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fRL5c82s4CM
)
而天龍國官員對手無寸鐵的勞工揮掌如下:
1.大主委:政府盡力了、誠意十足,勞團帶頭亂搞。
(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怒斥臥軌勞團回批官僚 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2/7689842.shtml
)
(博起哥:
不過話說勞工用身體當籌碼,那大主委呢?
我看只是用官位當籌碼,下台還不是可以當個國策顧問…)
2.大總統:這是借貸關係,要硬說是是補償於法無據。
(關廠工人臥軌 馬英九:法律沒有依據,必須一步步來 ETtoday政治新聞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30206/162459.htm
另外,也有記者幫腔回答:
去年勞委會前主委王如玄眼見十五年的貸款追溯期屆滿,因而依法向積欠的勞工發出追繳。一走上法律途徑,隨即衍生法院扣押財產、加重滯納金等問題,導致積欠的五百多名勞工再度集結走上街頭。王如玄處理此事有沒有更好的選擇,我們難以判斷;但她是人權律師出身,絕不致罔顧失業勞工的困境。她當時若不採取作為,不僅可能留下「瀆職」罪名,對於先前已清償的勞工恐怕也無法交代………。)
博起哥:不過看看下面補充說明,好像是有法源依據ㄟ!!!
就業服務法 第24條 第一項的1、2、6、7款 看來立法精神就是要以津貼或補助金名義幫助他們這些自願就業者(反面即非自願失業者)…是有法的,只是適用上的問題,還本法是民國81年就立法了,是在此前王大主委所稱…本文認同台大教授林明鏘教授看法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pngRFteoD4s
(1.獨力負擔家計者。2.中高齡者。6.長期失業者。7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。)
反正633也沒有法源依據阿,必須一步步來
3.已經有500多人已經"還款",所以確定是借貸關係。
博起哥:仔細想想,台灣人很多是可愛的,就算他的錢被企業汙走,他還是認了、繼續努力,而政府給他錢過生活,跟她說是借貸,就算心有不甘,但能力可及,他依然是會還...只是有些人沒能力還...
也像是有一部分的人被強姦完牙咬著說,算了!!!
這時候歹徒就說,這部分的人說算了,就等於接受了,是你情我願!!!
再看看學術圈對於此事的看法(如下補充),大致就可以知道,這件事就像是警察不依規定巡邏,造成你家東西被偷光了,你沒飯吃、他丟100元給你,說是給妳吃飯,日子過去了也不見她去幫你抓小偷要回你該得的,卻找一批刑警包圍你,說當初借錢給你,你還不還是詐害債權....荒謬
身為勞工的朋友們好好想想我們的勞工最低保障是誰爭取來的?
是窮忙、怕事的我們嗎?
不是的,是那群手段激烈、拼老命的阿姨和叔叔們。
例如: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從1996年開始持續超過4年的接連抗議,催生出我們國家的失業給付和勞工退休金專戶制度。根據這個勞退專戶制度,老闆必須每個月提撥退休金到員工的專屬帳戶,而不能再像當年幾家工廠的無良老闆,趕在大批員工退休前惡性倒閉,工廠設備和退休準備金等資產,全部隨老闆潛逃國外。
博起哥:記住真正的強者是保護弱者的,不是用權勢來榨乾它們…..
(如下補充)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民國八十七年,監察院對關廠工人案的調查意見,裡面清楚寫著,本件關廠工人何以在資方倒閉後拿不到退休金,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勞委會的七個勞動檢查所,對資方多年短提退休準備金的情況渾然不知,違反勞基法上賦予勞委會的職責,所以才導致資方落跑後,勞方一毛錢都拿不到。從監察院的調查可以得知,若勞委會有做事,根本不可能發生這樣的狀況。
監察院的函
台大教授林明鏘就一針見血的指出,這是不是就是一種國家怠為執行職務的損害賠償責任?
當時勞委會當然知道自己出了大包,所以才會給錢,這樣的"借貸",根本上是國家認知到自己沒做事做錯事的補救措施,若非賠償也是補償,那有甚麼私人借貸的問題。
http://www.justin.tv/pnnpts/b/356180423
並且該所謂的消費借貸契約依據的是"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作業要點",而這個要點的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24條,而翻開該條可以看出談的就是津貼,關私人借貸有啥關係?
如今勞委會砸下大把銀子告老阿嬤,告保證人,過世的人告繼承人,一案告成三十人,當年不做事監督資方依法提撥準備金,拿國家薪水不辦事,導致惹出此事端,如今作賊喊抓賊,天下間有這樣的道理嗎?
(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media/set/?set=a.386083561468781.89500.342713572472447&type=1)
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,應訂定計畫,致力促進其就業;必要時,
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:
一、獨力負擔家計者。
二、中高齡者。
三、身心障礙者。
四、原住民。
五、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。
六、長期失業者。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。
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,落實其成效。
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、金額、期間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
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(勞委會)
http://laws.cla.gov.tw/Chi/FLAW/FLAWDAT0202.asp
四 適用對象:
2 臨時工作津貼:
因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、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
區之失業者、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參加農保之失
業者,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,並有下列情形,得申請本項津
貼:
(1)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,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
排參加職業訓練;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
練者,不得申請。
(2)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、農民保險
三個月以上。惟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不在此限制
。
(3)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,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。
所稱「正當理由」者,係指與原任職業比較,工作性質不相同
或不相似,或其教育、訓練背景不相稱,或推介工作地點位於
所希望工作地點、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或以
當地交通情形判定之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1 如為有一定雇主者,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。
2 如為無一定雇主者,其待遇在原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薪資百
分之八十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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